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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新安全生产法-【zixun】

发布时间:2021-10-12 17:03:33 阅读: 来源:水分计厂家

专家解读新《安全生产法》

日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的《安全生产法》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新《安全生产法》,跟原法相比存在哪些重要的变化?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哪些崭新的要求?中国石油报特此采访了中国石油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副院长闫伦江。

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规定

记者:新《安全生产法》是如何看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的?

闫伦江:新《安全生产法》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确立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理念,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从一系列的修改细节,包括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将“促进经济发展”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等,都可以看出,安全生产不再是经济发展的附属品,也不再局限于生产领域,而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记者:跟原法相比,新《安全生产法》最突出的变化是什么?

闫伦江:从企业角度来看,新《安全生产法》最突出的变化,就是全面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原法相比,在新增的17条条款中,9条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而在全法114条条款中,71条都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

在这方面,新《安全生产法》作出的4项规定尤其值得关注。一是明确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举例来说,某企业进行业务分包,过去往往在合同上写明“在合同执行期间,HSE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就认为HSE风险已经转移给乙方了。但按照新《安全生产法》,业务能够外包,责任不能外包,不管合同中是否有明确条款,甲方都必须承担责任。

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规定

记者:新《安全生产法》的另一重要变化,是大幅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闫伦江:首先,罚款处罚力度明显加大。新《安全生产法》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比来看,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起步价”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封顶价”从原来的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在目前我国所有法律直接规定的罚款数额中,这个数字是最高的。

其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更加严厉,甚至包括“终身行业禁入”。一旦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除被降级、撤职外,还要缴纳前一年年收入3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强调的是,新《安全生产法》还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再次,针对现实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安全生产法》将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记者:新《安全生产法》对政府监管职能作出系列调整,哪些调整企业需要尤其关注?

闫伦江:在这方面,我认为有两点企业需要特别关注。

第一,对政府监管责任的规定细化到了乡一级。自古以来,中国的行政法对机构职责的规定一般都到县级为止,很少对乡镇这一层次的机构做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但这次新《安全生产法》的修改突出了乡镇、街道和开发区等的安全生产监管作用。

第二,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政府安监部门可以采取强制停产措施。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政府安监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这对企业的影响将是非常重大的。

记者:面对新《安全生产法》提出的新要求,企业应着力从哪些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闫伦江: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实施,标志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又迈进一大步。今后,面对政府执法更加严格、违法成本更加高昂以及公众关注度日益增加等形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必须制定有效的措施,积极落实主体责任、谋求安全发展。

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加强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推动“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二是对照新《安全生产法》和其他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完善自身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扎实开展安全管理;三是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建立覆盖全体员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四是加强安全生产培训,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提高全员风险管控能力;五是建立专业化的安全管理队伍;六是积极利用法律赋予的新手段,如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更好地规避企业风险;七是各级企业要尽快适应政府监管手段的调整,保障企业生产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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