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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的合资企业员工辞职可获补偿金

发布时间:2020-03-13 13:23:18 阅读: 来源:水分计厂家

国有控股的合资企业员工辞职可获补偿金 2007/12/292:45:50  【字体:缩小放大】

12月2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实习生朱隽娴)按规定,国有企业员工主动辞职,企业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国有控股”的合资企业,要不要付经济补偿金给辞职员工?目前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国有控股公司,也要和国有企业一样,支付经济补偿金。

今年6月份,海沧区一家中外合资公司一批老员工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他们多数都在公司工作了十多年,其中包括老陈。老陈说,他从1994年开始,就在公司工作。当时,公司还是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后来公司改制,国有企业摇身一变,成了“中外合资企业”。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员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但如果是国有企业员工,即使是主动辞职,也可以向企业主张经济补偿金,每一年工龄,就要补偿一个月工资。据员工代理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龚晓洪律师介绍,海沧区这家公司合资股份构成中,国有资本占51%以上,属于国有控股企业。因此,龚律师在法庭上主张,既然是国有控股,企业就要按国有企业标准赔偿。

针对员工们的索赔要求,公司认为,自从1997年公司改制起,公司的性质即属于中外合资企业,因此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海沧区法院采纳了员工们的观点,认为国有控股企业,也要依照国有企业的相关规定支付补偿金。因此,一审判决要求,公司要支付给被告老陈经济补偿金10890.3元。另外几位员工要求的经济补偿金,也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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